新国标下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规定如下:
维修规定
维修期限:根据团体标准《灭火器产品维修、更换及售后服务》T/CPQSXF003-2023,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,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;当使用环境、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,首次维修时间应适当提前。自维修出厂之日起,水基灭火器的Z高使用期限为1年,干粉灭火器及二氧化碳灭火器的Z高使用期限为2年。
维修情形:存在机械损伤、明显锈蚀、灭火剂泄露、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。
维修要求:经维修灭火器按照《灭火器维修》(GA95-2015)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,合格证应包括维修编号、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、灭火器总质量、维修日期、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,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。
报废规定
外观及结构缺陷: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/3,表面有凹坑;筒体明显变形,机械损伤严重;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机构;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;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。
无法确认生产信息: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,包括铭牌脱落,铭牌模糊、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,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。
筒体有修补痕迹:筒体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。
其他情况:被火烧过;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的Z大报废期限,即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6年,干粉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10年,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1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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